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按以上规定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晚婚公民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合计为10天。
婚假中遇到双休日的不增加休假天数,遇到国定假日的(如10.1-10.3日),国定假日不包含在婚假内。
回答时间: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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