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实行减刑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23 03:37) 点击:370 |
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实行减刑吗? 刑法之所以规定减刑的限度,主要是因为要确保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死缓、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 (一)死缓的减刑 死 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 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二)罚金的减刑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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