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6-29 04:00)     点击:532

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还有优先购买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只要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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