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期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3 11:35) 点击:453 |
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期限 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刑事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大家介绍: 1、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3、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侯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侯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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