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的主体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3 11:34) 点击:453 |
侦查讯问的主体 侦查讯问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指侦查单位的办案人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规定,享有刑事侦查职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侦查人员是指侦查单位中执行刑事侦查任务的人员,也 称刑事办案人员。 对公安机关而言,侦查人员首先必须是公安民警,同时必须是承担侦查任务的办案人员,不能是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地方人员,如保安人员、联防队员等等。但是政 法、公安院校的学生在侦查机关实习时,协助正式侦查人员进行刑事侦查工作是可以的,只是这些学生不能单独执行侦查任务,必须在正式侦查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 开展工作。 实践中出问题最多的是治安联防队员和协管员以执法者自居行使刑事侦查权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已明确规定,治安联防组织属于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不是执法主体。其具体任务是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防 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因此,联防队员只有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才能参与协助盘查、追堵违法犯罪嫌疑人工作,协助执法。当他们参与 这些工作时,仍然是以群众身份出现,不可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包括刑事侦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实践中,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对治安联防队的职责权限未明确限 定,在警力紧张时安排联防队员单独外出执行传唤任务,也有的地方安排联防队员单独执行查堵任务,抓住犯罪嫌疑人后带回联防办公室独立进行审查讯问。还有的 单位安排联防队员进行讯问工作,制作讯问笔录。这些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关侦查工作连同他们制作的笔录一律无效。不仅如此,由于这些非侦查人 员没有经过严格训练,不具备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如若管理不当,有可能发生殴打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行为。由于其执法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支撑或 者是默许下进行的,当然,其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 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叉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4月22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交待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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