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他人财产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0:36)     点击:534

  飞车抢夺他人财产物

  胡某、余某经事先谋划后,进行飞车抢夺他人财产物,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飞车抢夺某牌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抢得后,驾车逃离现场

  【案情概要】

  胡某、余某系好友。余某曾于2010年犯抢夺罪入狱,2011年12月刑满释放。2012年12月,胡某、余某经事先谋划后,进行飞车抢夺他人财产物,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飞车抢夺某牌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抢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人实施抢夺后驾车逃窜,遂组织抓捕。破案后,所抢夺的物品已退还失主。

  【案件处理分歧】

  本案两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出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夺取他人的财物,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其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案例评析】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日内三次公然夺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11.5元,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两被告人应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涉案法律常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及关于飞车抢夺司法解释内容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以下不同的区别:

  1、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2、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3、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三种情形以抢劫定罪

  新司法解释中第11条专门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三、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劫罪认定范围扩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首先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新司法解释再次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有关专家认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定罪”,相比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明显更为严厉。有关专家在谈到这一变化时强调,在一般的飞车抢夺案件中,摩托车(或其他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本质上与其他暴力犯罪使用的刀、枪等一样成了暴力工具,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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